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浏览数:4634日期:2016.12.09
深建质安〔2016〕132号
各区住房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11.24江西丰城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垮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我市建筑安全事故高发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从重处罚、顶格处理的原则依法快查快处。罚款以及暂扣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按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规定中裁量权的上限执行。
二、关于停工整改
(一)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停工整改;
(二)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涉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本市建设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整改不少于3天;
(三)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或以上的,或半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涉事建设、施工企业在本市建设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整改不少于7天。
三、关于红色警示
(一)施工现场发生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险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对涉事施工企业给予红色警示1个月。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对涉事施工企业给予红色警示2个月;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1个月。
(三)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对涉事施工企业给予红色警示3个月,对涉事监理企业给予红色警示2个月。
(四)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的,或同一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对涉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给予红色警示6个月;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2个月。
(五)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3-9人的,对涉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给予红色警示1年;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6个月。
(六)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将涉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清出深圳建筑市场,禁止在本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1年。
(七)被红色警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警示期内,禁止其在本市内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已承接的项目,暂停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八)被红色警示的建设单位,在警示期内,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停办理其项目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该建设单位属于国有性质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的,提请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挂牌督办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六、关于约谈与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约谈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召开现场警示会,在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属外地企业的,通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企业。
七、关于“两法”衔接
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险情的,按照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深公法字〔2016〕276号),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关事项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2月9日